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近日,北京市首起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簡稱《條例》)受理的行政訴訟案在昌平區(qū)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公民王先生要求確認昌平區(qū)民政局公開其婚姻狀況信息,泄露其個人隱私的行為違法,被昌平法院駁回。
隨著《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因政府信息公開而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開始大量涌現(xiàn)。自湖南汝城案開始,各地的“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頻頻見諸報端。但是,除了湖北的“第一案”以原告徐建國勝訴結案,河南的“第一案”因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了公開職責而庭外和解外,許多案件均無下文,其中多數(shù)案件根本沒有被法院立案受理。對此,許多媒體驚呼政府信息公開將止于訴訟“瓶頸”,政府信息公開訴訟遭遇了“玻璃門”,人們也不禁感慨“公開難,公開不成,訴訟更難”。
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之門十扣九不開,究竟難在何處?筆者認為,原因有三:
其一,來自行政機關的壓力確實強大。應當承認,多數(shù)行政機關對《條例》的實施準備工作嚴重不足,有的甚至在整個準備期間毫無作為,甚至于對《條例》的各項要求渾然不知??梢哉f,這些機關對《條例》的冷漠與此前社會輿論對《條例》的熱炒有天壤之別。在《條例》實施后,這些機關一旦遭遇公民申請,其第一反應自然是“不知道”,繼而是“沒有信息”或者“不告訴你”。而一旦申請人為此提起訴訟,這些行政機關必定在驚慌之余通過各種渠道向法院施加壓力,用盡渾身解數(shù)力圖將這些訴訟消滅在立案階段。某些法院迫于行政機關的壓力,就不得不通過歪曲法律將此類案件拒之門外。
其二,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規(guī)則對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存在明顯制約。仔細對照我國現(xiàn)有的行政訴訟規(guī)則,不難發(fā)現(xiàn),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確實存在不少特殊之處。這些訴訟一旦展開審理,其中的許多問題確實無法在現(xiàn)有的制度框架內(nèi)完全得到解決。例如,在受案范圍方面,如何認定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何種行為屬于《條例》所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尤其是主動公開的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其答案無論是肯定或否定,都必將引發(fā)激烈爭議。在原告資格的認定方面,哪些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可以提起訴訟?那些沒有參加到政府信息公開程序當中,但又認為相關政府信息與其利益密切相關的人,是否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目前都很難給出有說服力的標準。證明規(guī)則方面的問題更加復雜,例如,以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或做出答復,如何證明申請行為或答復行為的存在?在那些沒有建立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平臺來完成上述過程的地方,這些問題將無法證明,或需要付出極大成本才能證明。
其三,潛在的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和其他訴訟數(shù)量龐大,現(xiàn)有的司法資源可能無法消化。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事實上為許多行政爭議的解決打開了“另一扇窗戶”,這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結果,甚至有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正在迅速蛻變?yōu)榈诙€信訪制度。許多既往的行政爭議在走完司法程序之后,當事人認為裁判結果不公而連年上訪,但其問題獲得解決的希望已經(jīng)十分渺茫。《條例》實施后,這些當事人又看到希望,便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行政爭議中的相關政府信息,在遭到拒絕或對答復結果不滿意時,便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從而間接“激活”了原來的行政爭議,使其“死灰復燃”,得以重新進入司法程序。此類案件數(shù)量龐大,一旦進入訴訟,又將涉及到對既判行政爭議的處理,如果做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更將引發(fā)大量對生效行政裁判的重審,造成連鎖反應,其中的利害糾葛紛繁復雜,有限的司法資源將被海量的訴訟迅速淹沒。許多法院正是擔心“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開,將出現(xiàn)難以預料的結果,才死死緊閉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之門。
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之門到底如何打開?打開多大?打開后又如何保證程序暢通,案結事了?由于上述種種原因的存在,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既事關“透明政府”的建設前景,又將影響到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健康、良性發(fā)展。據(jù)了解,《條例》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早已著手調研起草其司法解釋,并已形成初稿。那么,如何既避免行政訴訟從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變成限制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關卡,又避免其從定紛止爭的工具淪為重啟紛爭的“捷徑”,將成為司法解釋需要認真考量、平衡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