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網絡輿論越來越顯示出強大的力量,網民們輕則對熱點案件發(fā)表觀點,重則對其直接裁判,網絡輿論對司法過程產生影響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網絡輿論是否應該設置界限?如何解決網絡輿論對司法活動的影響,已成為了司法領域一大問題。
 
  一、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ㄒ唬┚W絡輿論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網絡輿論是指公眾以網絡為平臺,對社會公共事務及社會現(xiàn)象表達出的觀點、意見、情緒的集合。在當前信息開放背景下,網絡媒介打破了傳統(tǒng)媒介所確定的規(guī)則和理論,任何人只要有一臺電腦連上網絡就可以自由地發(fā)布和接受信息。因為其廣泛性、即時性、互動性等特點,近年來我國許多重大事件,都會在網絡媒體平臺中引起強烈的反響。輿論與司法的關系實際上包含著現(xiàn)代社會中民主與法治關系的深層奧秘,輿論體現(xiàn)著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設中又起著引領作用。民主與法治都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追求的價值目標,我們不能完全忽視網絡輿論的影響而片面地強調個案正義,更不能為迎合網絡輿論而對司法公正置若罔聞,應在積極利用網絡輿論監(jiān)督司法公正的同時,極力避免網絡輿論的不當干預,使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協(xié)調統(tǒng)一。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積極影響
 
  其一,網絡輿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維護實體公正。法律事實的認定依賴于客觀事實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觀局限性。網絡輿論介入之后,有利于線索的發(fā)現(xiàn)和證據的尋找,提高司法對客觀事件的認知程度,有助于事實真相的發(fā)掘。另外,司法結果的實體公正不僅需要依據法律,還要考量社會輿論和民意,網絡輿論代表著社會各階層民眾對事實的普遍看法,為法官打開了一扇人文資料窗,避免法官囿于專業(yè)思維而失之偏頗。其二,網絡輿論有利于制約權利干涉司法,減少司法腐敗。網絡輿論作為民意的呼聲,從體制外對司法進行監(jiān)督,主體更為多樣,范圍更為廣泛,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其三,網絡輿論成為公眾救濟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時間以來,上訴不如上訪、上訪不如上網這一非正?,F(xiàn)象屢屢發(fā)生,一些通過正常途徑無法解決的問題,只要發(fā)帖在網上得到輿論關注,問題便很快得以解決。于是一些網民利用網絡制造輿論和媒體的關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時間實現(xiàn)自己的訴求。在熱點事件曝光披露的過程中,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也是對普通民眾進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們在網絡表達觀點的交流與碰撞中,增強了法律意識。
 
 ?。ㄈ┚W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消極影響
 
  其一,網絡輿論對司法權獨立的干預。在網絡輿論迅速發(fā)展的今天,司法獨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驗。一些媒體言論過于強權,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動輿論,超越了網絡輿論監(jiān)督的合理界限,先入為主形成一種無形的輿論壓力,使法官在自己的判斷和公眾的意見之間徘徊,嚴重地破壞了司法獨立。如許霆盜竊ATM機錢款案、李昌奎強奸殺人案、藥家鑫交通事故殺人案等,可為例證。其二,網絡輿論對當事人基本人權的侵犯。在網絡中,大眾往往會用仇官仇富仇名人等主觀善惡來評價當事人,而忽視了案件本身,如李某某等人輪奸案,案件還未審判前,許多網民就已將當事人“定罪量刑”,稱之“罪大惡極”,而李某某作為未成年人的權利被忽略了。最典型的還有“人肉搜索”, 網民作為一股強大的輿論力量對與案件無關的當事人私人信息與生活公開披露或惡意曝光,嚴重地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其三,網絡輿論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司法活動關鍵要重事實、重證據、重程序,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現(xiàn)實中,一些網絡媒體在報道新聞時往往為了追求時效性和轟動性,在表述某種認識和見解時,缺乏事實基礎、程序性制約、技術性證明手段,這很可能導致法院裁判與網絡輿論的結論不同。一旦出現(xiàn)與司法的認識錯位,網絡輿論便會推定裁判不公,對審判機關隨意貶損,甚至丑化法院隊伍的整體形象。在輿論的重壓下,有些法院被迫做出符合民意的審判,這也弱化了司法權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二、網絡輿論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
 
 ?。ㄒ唬┚W絡輿論的特殊性是影響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
 
  網絡信息發(fā)布的門檻較低,加上監(jiān)管機制的缺失,一些商業(yè)網站為了提高點擊率,滿足公眾的娛樂心理,往往疏于審查信息的準確性,信息的真假在沒有被證實的情況下便已經開始傳播。正是因為網絡輿論參與的廣泛性、便捷性、不可控性、即時性、匿名性和對信息真實性的忽視,使得在沖動性訴求推動下的輿論往往夾雜著感性成分更多,這與注重理性與邏輯的司法存在著天然的沖突。
 
 ?。ǘ┳非髢r值目標的差異是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
 
  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司法活動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包含裁決程序的合法以及裁決結果的適法,從司法角度來看待任何雙方的爭議,實質上是舉證責任分配、證據采信及法官內心確信等法律上的問題。而網絡輿論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司法結果滿足民眾的正義評價標準,容易被具有煽動性的觀點或失實的報道左右而出現(xiàn)非理性的情形。二者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有所差異的。價值目標的差異導致二者思考問題的出發(fā)點、立足點以及結論都有著很大區(qū)別。
 
  (三)民眾對公權力缺乏信任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間接原因
 
  由于社會轉型時期矛盾普遍較多,民眾對公權力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特別是一些官員腐敗和地方勢力保護行為被媒體揭露,引發(fā)了公眾“仇官”、“仇富”的心態(tài),當網絡上出現(xiàn)一些對權力部門不滿的信息或言論時,它就立即成為民眾發(fā)泄不滿最快捷的方式,煽動網友從而形成網絡群體事件。此外,隨著人民權利意識的加強和網絡的不斷發(fā)展,當遇到政府對公權力監(jiān)督失靈的情況,民眾便使用網絡對已發(fā)生的不滿的事件進行大肆的宣傳,試圖使用網絡來監(jiān)督公權的行使。
 
  (四)法律約束機制
 
  網絡輿論是公民言論自由的體現(xiàn),然而言論自由超過一定界限而缺乏相應制約時就容易導致濫用。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發(fā)布,對辦理涉及網絡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規(guī)定,對遏制網絡輿論肆意侵權,維護社會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互聯(lián)網時代,由于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公民社會能力等原因,網民難免在事實陳述和意見表達中出現(xiàn)不實或過激的情形,如何區(qū)分很難界定。如“微博少年中學生楊某因言涉罪第一案”、“羅昌平微博實名舉報劉鐵男涉嫌官商同盟違紀案”等,均引發(fā)網絡熱議,如何有效界定煽動性言論與事實陳述的區(qū)別,如何明確公民意見表達與刑法邊界,是目前司法解釋貫徹的難點。
 
  三、構建網絡輿論與司法之間的良性互動
 
  司法同網絡輿論雖然追求的都是社會的公平正義,但網絡輿論的“感性”同司法的固有“理性”存在無法避免的沖突。因此,我們要用理性去審視司法同網絡輿論的關系,將網絡監(jiān)督中存在的積極的作用發(fā)揮到最大,克服輿論局限之處,構建網絡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
 
 ?。ㄒ唬┮婪í毩徟?,維護司法權威
 
  在尋求構建網絡輿論監(jiān)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關系上,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司法獨立,只有司法真正依法獨立,才能有效地防止輿論的不當干預。首先,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行政權力干涉。其次,辦案法官要議案獨立,不受外部權力干涉。為減少輿論對司法審判的不當影響,我國對于重大影響性案件可以試行“主審法官隔離”制度,對有條件的法院試點異地審理、延期審理和變更管轄等制度,最大程度的阻絕外界干擾。
 
 ?。ǘU大司法公開,暢通輿論表達機制
 
  司法的封閉性是保持司法獨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說司法可以避開輿論的監(jiān)督。要想重塑新媒體時代的司法公信,必須向民眾公開司法信息,只有向民眾公開案件的審理過程與結果,釋明道德良知與法律程序的界限,才能消除民眾對司法的誤解。當然,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同時,法院也應有堅持的底線,不迎合掌聲,也不懼怕噓聲。同時,讓公眾參與和表達得到更寬的渠道和更堅實的制度保障,允許媒體在不影響審判,不違背司法程序規(guī)定的前提下對案件進行自由的報道,積極地建立與公眾對話、交流的平臺,如健全完善審判信息、庭審活動、裁判文書、執(zhí)行結果的網絡公開制度,建立網絡新聞發(fā)言人制度,通過創(chuàng)新溝通方式,回應社會關切,才能提升新媒體時代的司法公信。
 
 ?。ㄈ┳⒅蒯尫ㄎ隼恚瑯淞⒐姺伤季S
 
  在公開信息的同時,解釋與宣傳法律也尤為重要,要讓民眾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近期的實踐表明,主動的法治宣傳與引導,能夠促進公眾對法院審判的理解,提升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就要求司法人員注重判后答疑、法律釋明工作、針對某些問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這既是民眾了解法律、信服判決的途徑,也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塑造司法權威的渠道。在這個過程中,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釋明判決、運用微博微信回應網友提問、用網絡公開課普及法律知識,都是新媒體時代展現(xiàn)開放姿態(tài)、走好司法層面群眾路線的有益嘗試。
 
 ?。ㄋ模┌盐站W絡輿論底線,加強自律與他律
 
  一方面,媒體與與網民在發(fā)布信息與觀點時應自律。媒體應遵守平衡報道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基本人權,嚴格遵循客觀真實原則,對發(fā)表信息謹慎審查。網民應當以理性的態(tài)度面對網絡信息,不盲目跟風,倡導網絡道德。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調控加強網絡輿論的他律。應當盡快制定專門的新聞法,對媒體報道司法的范圍進行設定,嚴格審核門戶網站的入門條件,加強對互聯(lián)網的監(jiān)管,抑制網絡虛假新聞,對于嚴重影響司法過程或者法律程序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兩高關于互聯(lián)網侵權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司法機關應當明確誹謗與尋釁滋事、事實陳述有誤與編造虛假信息、意見表達過激與煽動群眾抗法等在行為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上的區(qū)別,充分尊重和保護公民的批評權和建議權。
責任編輯: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