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天來,不少謠言制造者受到司法追究。但對付謠言,僅靠打是不夠的。要從根本上遏制謠言、杜絕謠言,還必須同步解決政府的信息公開問題。謠言止于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透明,即使想造謠也沒有機會。因此,網絡時代遏制謠言猖獗的一個最主要的舉措就是全面有效地實施信息公開。

  我國于2007年已經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由于我國法治的規(guī)范性不夠,《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沒有得到忠實和有效的實施。我國有些地方政府部門發(fā)布的信息往往有錯或故意提供一些不真實的信息,如地方政府或部分職能部門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所持的“不先說”、“不肯說”、“不讓說”的現(xiàn)象,往往給人以“掩蓋某些真相”的感覺。而信息不公開使政府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巨大的權力來掩蓋對自己不利的方面,這其中就包括了個別政府官員的失職、貪腐或其他可能影響公信力的現(xiàn)象。當信息不公開時,所有這些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信息都可能會被遮蓋,而一旦這些真相被打開,反而會大大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就像“狼來了”的效果一樣,導致“公眾選擇不相信”,而政府在“塔西佗陷阱”中也越陷越深。著名歷史學家塔西佗曾經這樣評論這一現(xiàn)象:“當政府不受歡迎的時候,好的政策與壞的政策都會同樣得罪人民。”這個見解被稱作“塔西佗陷阱”。現(xiàn)代社會中,它被解讀為當政府不受信任的時候,無論他怎樣做都會受到公眾的質疑和批評的一種狀態(tài)。我國社會的某些謠言,其實正是新的歷史條件下“塔西佗陷阱”的一種表現(xiàn)。

  如何破解“塔西佗陷阱”?關鍵是確立法律的權威。謠言流行,根本上說,與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某些缺陷有關,如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糾等。它導致人們社會安全感下降,就容易引發(fā)謠言。比如,因為信息不公開或公開不夠,人們就要質疑。但由于有些政府部門在應付質疑方面做法欠妥,就可能助推謠言。如某前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在回答質疑時一句“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導致即使合理的說明都無法被人接受,反而加劇了公眾的不信任。改革開放30多年來,雖然中國經濟有了根本改變,但改革中由于公權約束不力造成的兩極分化和大量的腐敗案件曝光及民眾權利保障的艱難,屢屢沖擊政府的公信力,導致越來越多的謠言涌現(xiàn),加劇了公眾的“老不信”。再加上一些基層政府部門在應對突發(fā)事件時不能依法辦事,如采取隱瞞或否認態(tài)度,在與公眾的信息不對稱或“躲貓貓”的博弈中控制事態(tài)、推諉責任,都使公眾產生越來越多的不安、抵制甚至指責,官方發(fā)布信息的權威性屢屢受到質疑。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政府做了大量努力,但人們仍然把屢屢出現(xiàn)的藥品安全、食品安全、樓房質量、交通事故等問題及因無良商家和逐利者以及市場某些無序環(huán)節(jié)造成的各種“亂象”,都慣性地歸因于政府。而無論政府做了什么,都會有謠言來沖擊社會,經常看到的表達是“我們究竟還敢信什么”、“反正大家都不信”等等。

  因此,遏制謠言,必須從全面有效地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要求我們的社會特別是公權能夠正確依法對待網絡信息。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傳統(tǒng),不少政府官員還沒有學會在新媒體或自媒體時代如何依法行事。大量事實證明,由于有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在應對微博等自媒體推動突發(fā)事件進程時未能做出及時有效的處理而導致謠言四起。這一方面與微博具有即時性、進入門檻低和“裂變式”傳播等自身特性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政府缺乏應對微博這一新興媒體的意識、觀念、經驗及相關制度供給缺失有關。

  謠言止于公開,信息公開了,謠言就沒有生存土壤。在民主法治條件下,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真相。人民有權監(jiān)督政府,如果政府的信息不公開,人民就無法監(jiān)督和參與。而知情權、參與權是人民參與和監(jiān)督社會和國家管理的基本權利。從世界各國看,瑞典是世界上首創(chuàng)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國家。早在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法。美國國會1966年和1976年分別通過《信息披露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賦予全體國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而且實現(xiàn)這種權力無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請求,否則就會導致司法的介入。當代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都先后制定了信息公開法,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于2007年公布。該法除規(guī)定“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還明確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顯然,嚴格實施國家《信息公開條例》,不僅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和確立法律權威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充分行使知情權,杜絕謠言產生的基本法治要求。

  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網絡謠言,必須加大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力度,排除一切不利于政府信息公開的因素,從而使謠言沒有生存的機會,使謠言的制造者根本沒有造謠的可能。

  (作者系民進會員,上海市松江區(qū)政協(xié)常委,華東政法大學政黨理論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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