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支付過多“點對點”的信息傳遞成本,那就以“點對面”的方式主動公開信息好了,把相關信息放在政府公報、政府網(wǎng)站上,或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公之于眾,豈不是最節(jié)省、最有效率的信息公開?

  財政部和國家發(fā)改委近日發(fā)出通知,規(guī)定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費、復制費和郵寄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等場所搜索、查詢、編輯、存儲政府公開信息,行政機關可以收取檢索費;行政機關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復制費;行政機關采取郵政手段傳遞政府公開信息的,可以收取郵寄費(《京華時報》6月24日)。

  不可否認,信息傳遞,無論是通過紙張、磁盤、光盤傳遞,還是通過郵政傳遞,都需要支付成本,是要花錢的。從這個角度看,政府信息公開收費似乎不無道理。但我個人的感受則不然,政府信息要花錢購買,讓人覺得有些別扭,其中的一些問題需要厘清。

  首先要厘清的問題是,政府花在信息公開上的錢,本質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墩畔⒐_條例》實施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多了、高了,行政機關因此要增加一筆開支,這筆開支是“自我消化”還是再次“取之于民”?我想應該是前者。一方面,所謂“自我消化”無非還是花納稅人的錢,只要在財政預算中增設這部分開支即可。政府信息公開是服務于民的一部分,就像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不應收費一樣,行政機關提供信息公開服務也應免費;另一方面,信息公開本就是行政機關的法律義務,履行這個義務是法律的要求,應該是無條件的,更不能把收費作為履行法律義務的前置條件。

  還需要厘清的是,政府可以而且應當公開的信息,本就為百姓所共有,理應為百姓所共享。政府公開信息在本質上屬于公共品,不具備商品屬性。而收費,哪怕只是低廉的收費,也會讓政府公開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異化為商品,自然會讓老百姓產(chǎn)生疑問:政府信息到底為誰所有?這種收費是否有亂收費的嫌疑?比如在行政機關設置的公共查閱室查詢、存儲政府公開信息,憑什么也要收費?

  更需要厘清的問題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剛剛實施,不僅一些政府機關對于信息公開缺乏主動性、自覺性,而且普通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訴求也處于“低級”階段。要將“條例”落到實處,要打造陽光政府,相關配套措施所要做的,是鼓勁、打氣、督促,而不是變相抑制行政機關公開信息、百姓要求信息公開的熱情。按照兩部委的規(guī)定,政府公開信息收費的范圍指“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以外的政府公開信息”,即是說,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不收費,未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收費——如此規(guī)定會起到何種導向作用?是在鼓勵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信息,還是起相反的作用?恐怕不言自明。而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收費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他們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訴求,同樣不利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貫徹落實,不利于陽光政府的打造。

  客觀而言,也許任何規(guī)定都是有利有弊的,行政機關通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或通過郵政手段傳遞政府信息,所支付的成本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兩部委著眼于解決這個問題而出臺收費規(guī)定,卻可能帶來一個更大的問題——收費不利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推進。如何權衡輕重、利弊,需要站在更高層次上明察。況且,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聽說有人在信息公開上要求過多、過頻,而導致某個行政機關在財力上不堪重負。

  事實上,行政機關為信息傳遞所支付的成本,也可一分為二地看。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支付過多“點對點”的信息傳遞成本,那就以“點對面”的方式主動公開信息好了,把相關信息放在政府公報、政府網(wǎng)站上,或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公之于眾,豈不是最節(jié)省、最有效率的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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